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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和时效:何时回应算是否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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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成为一项继承中的继承人,而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立刻采取行动表明立场,(接受、拒绝或者提出异议),这是您最关心的一定是自己到底还有多少时间给予回应?甚至有意对遗嘱内容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的做出的某项过分的赠与提出异议,但是又害怕已经过了法定时效?而且从继承开始到继承人真正收到应得的份额,有时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您是否开始担心这会引起税务方面因为滞纳而产生的罚款?最终他您对遗产分配有异议并且希望要求更多的份额,这时又是时效成为您的首要问题?法国巴黎奥鹏律师事务所(Avocats Picovschi)将为您细致阐述关于继承中时效问题的关键点。

« 继承选择权» : 定义和选择的有效期限

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拥有一项 « 继承选择权»,即针对该项继承,继承人有权选择接受、放弃或者选择接受相当于继承份额的净值。这时候了解该权利的有效期就显得格外重要。

那么对于继承人而言实行选择接受或者放弃这项权利的期限是多久?对于所有2007年以前开展的继承,您拥有十年的时间充分考虑并作出选择。一旦时期届满,继承人仍未明示表态的,将被视为放弃继承。

但是这个十年有效期是可以缩短的。比如其他继承人,债务人或者甚至国家可以以催告信的方式,要求您尽快做出决定。这种情况下,自您收到催告信起的两个月内做出自己的最终决定。如果这时您没有遵守这个强制的期限并且未在此之前做出选择,您将被视为完全接受继承。所以这个时效问题还是要非常注意和谨慎处理的,尤其是您打算放弃遗产继承。

这里我们还希望提醒大家注意一点是一些行为或者态度可能会被认为是被动的默认接受继承。这意味着即使有些情况下继承人没有明确表明接受继承,但是根据继承人表现出来的态度依然会被认定为接受遗产。例如,出售或捐赠您在继承中应得的全部或部分份额即构成完全接受。

在世的配偶的权利

在世配偶的权利取决于配偶之间是否有遗嘱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同时取决于他是否是唯一的继承人,还是继承中存在其他的继承人,比如被继承人的子女或父母。

如果有选择,在世的配偶将不得不在净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做出选择。

那么,在世配偶有哪些继承权利呢?

在配偶双方有共同子女的情况下,在世的配偶可以得到:

  • 死者所有财产的使用权;
  • 四分之一的财产完全所有权。

如果存在非二人共同子女的情况下,在世的配偶就别无选择,只能选择四分之一的财产完全所有权。

如果夫妻有将财产赠与最后一个在世的人的协议,则未亡配偶的权利将得到扩展。因此,他可以选择收集:

  • 所有财产的使用权;
  • 四分之一的完全所有权和四分之三的使用权;
  • 对遗产的可用部分的完全所有权。

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在世的配偶在 3 个月内行做出选择。 在没有当事人明示回应的情况下,将被视为选择了整个遗产的份额的使用权。

当被继承者没有孩子时,其父母双方各获得 1/4 的遗产,在世的配偶可获得一半。 如果父母之一已故,尚存的配偶将获得 3/4 的遗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分配可以通过遗嘱进行调整。

当纠纷涉及到在世配偶和非其亲生子女的继承人时,情况会变得更为复杂。作为在世的的配偶,继承权和份额经常会受到前房儿女的质疑,反之,非其亲生子女的继承人也会有对在世配偶的继承权和份额做出重新认定的需求,然而当事人们面对如此复杂的纠纷时,经常会显得不知所措,无从下手。无论情况如何,继承法方面的律师的协助都将有助于当事人在时效内整理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继承声明的提交时限?

正常情况下,作为继承人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的6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继承声明。当然这个期限可以延长至一年,条件是被继承人在海外去世而非法国本土。

这时候需要特别注意,因为对于未能在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继承声明的逾期罚款将会越来越重。

如果继承中出现的纠纷可能引起继承声明的延迟提交,那么您一定要谨慎处理,切莫疏忽大意。继承声明的提交是整个继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尤其是要注意每个步骤的时限。

过度的(生前赠与、遗赠)自由的限制

当生前赠与或者遗赠的行为超过了被继承人可以自由处置的合理范围,从而影响继承人的应保留的继承份额(即一部分被继承人不可以自由赠与的的财产),那么这部分自由可以通过申请 “限制令”来减少。

作为继承人,您可能会遇到您的兄弟姐妹之一受到来自父母的金额重大的赠与,而在遗产分配时您却仅仅获得微不足道的一份。您觉得这样显失公平并且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减少或者限制这样类似的赠与。那么继承法律师是您最好的帮手,他可以帮助您开始着手准备关于启动“限制令“来恢复继承人之间的基本公平。

对于希望行使“限制令“权利的继承人需要遵守两个不同的时间期限:这两个时间期限的时间计算起点也不尽相同。对于拥有法定保留继承份额的继承人(即子女或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则为配偶),不论何种情况,这个时限都是相对较短的。首先这个时限可以是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五年,或者是自继承人发现其保留份额因为被继承人的过分赠与行为而被减少之日起,两年内,必须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利。总之,不论如何都应该遵守一个最高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令“权利的行使只能针对非继承人,在实践中,当进行继承清算时,如果继承人的法定份额被侵犯,公证人会对一些过分的赠与行为自动行使“限制令”,以确保法定份额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对遗嘱提出质疑

当被继承人去世不久,继承程序开始启动,突然公证人向法定继承人宣布被继承人有另立遗嘱,并指定一位朋友、邻居、或者家政服务人员为指定部分财产的遗产受赠人,甚至更有过分的是,将全部财产赠与其名下。继承人可能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尤其是希望确定遗嘱不是在被继承人头脑不清楚的时候做出的,而且在遗嘱制定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威胁的因素,而是完全出自其本人意愿。遗嘱的制定可以选择通过或者不通过公证。但是正式的继承程序不但复杂并且耗时很长,所以我们强烈建议这个过程是有专业律师全程协助和提供专业的建议。

在这里我们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整个程序中的不同的时效期限要热别区分每一个不同的起算日期,因为这对继承的顺利进行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如果您希望以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候神志不清为由对一份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那么这个可以提出质疑的时效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开律师与解锁遗产始计算,而非遗嘱签订之日起。这点很容易理解,我们无法对一份尚未生效的遗嘱提出质疑。在此我们再一次强调在这种复杂的法律程序中,一位经验丰富的继承法律方面专业律师将是您最好的帮手。

遗产争夺的期限是多久?

如果一项继承程序已经完结,我们还有可能对其中的不合理处再提出质疑么?对一位继承人的身份和份额的质疑的时效又是多久呢?

当一位继承人的继承协议是因暴力勒索或欺骗而签署时,或在遗产清算过程中被遗忘时,是可以要求取消遗产的分割。

当一位继承人可以证明自己收到的继承份额低于一的吧份额的四分之一时,法院还可以做出补充或者修正财产分配的裁定。这项请求的期限相对较短,仅有两年,不论请求是针对实物的补充分配还是同等金额的补充分配。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关于继承采取法律行动的截止日期是什么?

  • 因分配严重不均而对继承提出异议,(不公平的分配涉及继承遗产的四分之一):从财产分配起的2年内
  • 因为缺少继承人的合意或者疏忽大意而对继承提出异议:5年
  • 因过度的赠与超过可支配的份额时:继承开始的5年内,或者自发现利益被侵害的2年内,但是总体上都不能超过被继承人死亡后的10年
  • 因待分配的财产的遗漏(例如:变相捐赠、隐匿遗产等)而对继承产生异议:自被继承人死亡后的10年内

简而言之,无论您面临何种情况,原则上都有截止日期,但通常存在例外情况,而且截止日期的起算点这个重要问题经常被忽视。 不要等到为时已晚才醒悟并采取行动! 这样的拖延可能对您继承中产生的损失是无法补救的。 这些细节问题都需要一个一个具体分析和处理,所以专业的继承法律师的协助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法国巴黎奥鹏律师事务所(Avocats Picovschi)多年来致力于继承法律法国案件以及跨国继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随时准备着,为维护您的利益而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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