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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的刑事责任:慎重对待职务终止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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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9日, 法国最高上诉法院颁布了一项对公司负责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解释 。这项解释中提到只要公司尚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声明其经营负责人职务转让,原任职管理者仍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司事务负相应法律责任, 最高院这项解释继续巩固加强了企业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下面看一个具体案例,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在2011年4月2日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声明终止任职后,该经理对即声明日起对未来一年中有任何隐匿相关工作,篡改支票以及滥用公司财产仍然负法律责任产生异议。最高院刑事庭驳回了该离职高管的质疑,该决定出于以下两种考虑:

首先: 经营管理者权利的变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公示程序完成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案例中,原经理职务的转让只在2012年6月5日公司执照的更新时才对外公示,由此,法律上,原离职高管即使离职后有上述违法行为,仍构成犯罪。

其次:由于经营管理者的变更公示声明的延迟性,有上述违法行为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被视为故意对公司股东权利的诈骗,而新任的经营管理者也被视为共同犯罪。

这是最高法院首次对这种情况作出具体解释。判决基于商法典地210条第九款第二段,这再次展示了对商事行为中适用刑事责任的独特性,尤其是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旨在加强对企业高管利用职权实施经济犯罪的管控。

然而,本文中的案例有其不少的特殊性。原离职经理一开始的不诚信故意导致对其法律责任的认定非常容易。但是,这也不表示这个解释是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认定而非不考虑该该刑事责任亦是有终止时间的。

比科夫斯奇律师(Avocats Picovschi),资深法国商事刑事案件,从业30余年,关注我们的最新动态,让您处于行业信息最前沿

 

参考资料:最高法院-刑事庭-2020年9月9日听证-上诉号:19-81.118-尚未公示。

文章翻译自“Responsabilité pénale du dirigeant : attention à la publication de cessation de fonction”(http://www.blogdegerardpicovschi.com/html/articles/3741003741.html), 版权所有法国奥鹏律师事务所Avocats Picovs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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