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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生活篇:当离婚遇到共有财产制,当事人如何打破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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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离婚程序已经完成几个月了,可是当事人的共同财产还没有划分清楚,因为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协议,有的时候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就先签订一份分居协议。结果是拖到现在,情况也没有任何进展,而离婚当事人仍然无法恢复自由身,法国PICOVSCHI(奥鹏)作为一家拥有33年历史的法国巴黎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家庭纠纷和离婚案件上颇有经验,可以帮助身处困境的客户在这剪不清理还乱的状况下,最近大限度的保护利益,并且高效的完成离婚程序,早日开启人生的新篇章。

法国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启动离婚程序时,一个对于夫妻双方都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曾经共同财产的划分和处置。不论最初婚姻成立时双方选择何种财产制度,在法国,这个问题在离婚程序启动后,都可能成为主审法官裁定问题之一,而不受之前约定的限制。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为了夫妻双方财产分配公平,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重新估值

原则上,对于选择绝对共有制(la communauté universelle)和婚后财产共有制(la communauté réduite aux acquêts)的夫妻,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时不可避免的。但是有时即使是选择婚前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夫妻,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共同购买不动产的事实,那么对相关财产的分割也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夫妻双方能过够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达成共识那么离婚会进行的比较顺利。在共识的基础上将其以书面形式落实协议,并提交给法官对内容审核并批准。在这份书面协议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指定专业人员对财产进行评估并对分配方案提出建议方案。

请注意,如果这是双方同意的协议离婚,则配偶必须在程序开始时,在提交的离婚协议中附上财产清算声明。因此,他们必须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

如果其中一方对某件物品有特殊的感情而不希望因为离婚而出售或者所有权分配给对方,基于公平平等的原则,这一方是有可能申请该物品分配时候的优先权。但是如果该物品的价值超过了申请优先占有的一方拥有的共同财产分配份额时候,那么基于公平原则是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差价,从而保证财产的分配依然公平合理。这里差价的支付可以一次付清或者分期偿还。

与婚姻事实有关的财产分配问题通常都很复杂,并取决于每个当事人所处的具体情况。 只有在处理婚姻事务有经验的律师才能使最大限度地是客户了解自己在离婚过程中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应对复杂情况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诉讼离婚和婚内财产的清算: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在存在有争议的诉讼离婚程序中,婚内的财产清算的问题与离婚程序互相独立。对于婚内财产的认定和分配定原则上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离婚前,程序中,离婚后。但是,在最后一种情况下,有一个有效期限需要注意,就是婚内财产划分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完成。

不调解令可规定任命法律专业人士以制定清算计划。最高上诉法院在2016年10月19日的判决中确认,受托执行该任务的专业人员可以是律师(最高上诉法院,民事,民事1号庭,2016年10月19日,15-25.879)。如果双发达成协议,则起草书面清算协议。然后该协议必须在离婚司法判决中得到确认。如果在离婚判决中没有财产分割协议,离异双方有一年时间来寻找并达成共识、如果逾期一年,仍未达成,公证人则必须向法庭递交一份财产分割困难的笔录。此时,法院会准予离异双方另外6个月的期限,如果这一次,双方仍不能达成协议,则一份新的财产分割困难的笔录需要提交,之后双方的代理律师可以将此事移交给法官进行审理裁判,以期待司法对财产分配的判决。

当离异双方之间的分歧持续存在时,该程序可能会非常漫长且昂贵。在最严重的分歧的情况下,法官甚至可能被迫对财产进行拍卖。 《民事诉讼法》第1377条规定:“法院应在其确定的条件下,命令拍卖无法轻易分割的财产。”因此,对于利益关系人利益双方,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位律师的协助,该律师会知道如何最好地处理诉讼,并将帮助自己当事人尽快地、有效地解决冲突。

除了分配资产外,资产的估值也可能是纠纷的来源。对于财产的评估需要在财产清算日完成。如果离异双方对估值结果有异议,则需要申请专门负责财产评估的专家对待分割财产进行干预。

欲离异配偶之间存在共同所有权协议:律师将为您提供帮助

如果离异双方之前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订立过共同所有权协议,那么想要快速离婚也不是不无可能。实际上,该协议允许配偶离婚,同时将婚内财产的清算推迟到以后。这也是一种(即使婚姻关系已经灭亡的情况下)将财产的用益权仍保留给配偶一方的一种方式。家庭法院法官也可以做出离异双方维持财产共有状态的决定。

但是,在起草该类协议时必须明确规定共同所有权的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共同所有权协议必须描述有关财产并指明其所有权来源。这种操作的优点还在于可以确定共同拥有财产双方各自的配额,而且有可能在尚未清算婚内财产的情况下在配偶之间账目已经清晰。

因此,对于希望很快结束其婚姻,而又花一些时间来决定财产分配的夫妻,可以选择建立共同拥有所有权协议。 但是,这种共有状态不应成为常态。 因此,《民法》第815条为了这个目的特别规定,不应该有任何一方是不得已而维持共有财产的状态。

在需要签署共有所有权协议的情况,一般所涉及的金钱通常是可观的。实际上,购置家庭住房通常是一个家庭多年储蓄才能完成的投资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财产的最终处置目的是出售的话草拟一份固定期限的共有协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样一来,原先的夫妻共有的住所就可以成为该协议的主体,当然请注意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公证人在公证材料中明确写明。

待分割财产的金额重大以及配偶之间的不满情绪有时会成为离婚程序进行的障碍。 一方试图使另一方为过去的错误付出代价,因此坚持反对其提出的所有建议,是非常普遍的情况。 经验丰富的婚律师将帮助当事人证明持久的的冲突是没有意义的,还会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困扰。专业的律师将积极地帮助他的当事人尽快摆脱这种复杂的局面。

凭借其在离婚事宜上的经验,法国Picovschi(奥鹏)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与婚姻家庭有关的问题上为客户提供支持,并如果客户迫切需要则可以帮助其尽快终止共同拥有权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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